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初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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