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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