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或者免除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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