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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娟与胡金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所谓代购服务,是指卖家根据买家的委托,在海外及港澳台代为购买指定商品的服务。本案中,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与原告就代购事宜达成合意,且被告作为淘宝店铺的经营者在网上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推荐涉案商品,发货地址为福建漳州,快递是订购当日国内发货,没有关于收取代理费、进口税等约定,故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代购服务特点。被告抗辩其向原告提供代购服务,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涉案商品属于进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一、依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11年4月8日国家相关部门明确规定,禁止从日本东京都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被告辩称涉案商品生产地不在日本东京都,并提供了证据(原产地证明),但该证据系境外形成,未经过公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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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所谓代购服务,是指卖家根据买家的委托,在海外及港澳台代为购买指定商品的服务。本案中,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与原告就代购事宜达成合意,且被告作为淘宝店铺的经营者在网上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推荐涉案商品,发货地址为福建漳州,快递是订购当日国内发货,没有关于收取代理费、进口税等约定,故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代购服务特点。被告抗辩其向原告提供代购服务,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涉案商品属于进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一、依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11年4月8日国家相关部门明确规定,禁止从日本东京都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被告辩称涉案商品生产地不在日本东京都,并提供了证据(原产地证明),但该证据系境外形成,未经过公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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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所谓代购服务,是指卖家根据买家的委托,在海外及港澳台代为购买指定商品的服务。本案中,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与原告就代购事宜达成合意,且被告作为淘宝店铺的经营者在网上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推荐涉案商品,发货地址为福建漳州,快递是订购当日国内发货,没有关于收取代理费、进口税等约定,故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代购服务特点。被告抗辩其向原告提供代购服务,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涉案商品属于进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一、依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11年4月8日国家相关部门明确规定,禁止从日本东京都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被告辩称涉案商品生产地不在日本东京都,并提供了证据(原产地证明),但该证据系境外形成,未经过公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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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所谓代购服务,是指卖家根据买家的委托,在海外及港澳台代为购买指定商品的服务。本案中,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与原告就代购事宜达成合意,且被告作为淘宝店铺的经营者在网上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推荐涉案商品,发货地址为福建漳州,快递是订购当日国内发货,没有关于收取代理费、进口税等约定,故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代购服务特点。被告抗辩其向原告提供代购服务,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涉案商品属于进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一、依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11年4月8日国家相关部门明确规定,禁止从日本东京都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被告辩称涉案商品生产地不在日本东京都,并提供了证据(原产地证明),但该证据系境外形成,未经过公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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