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鸟网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我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行为初衷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农作物,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鸟网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我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年满76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其行为初衷系为了保护自己庄稼,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行为初衷系为了保护自己庄稼,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