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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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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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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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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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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荣某某非示捕捞水产品案)_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荣某某非示捕捞水产品案)_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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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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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廖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廖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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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在禁鱼期内以禁止使用的电鱼方式捕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但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5条之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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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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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唐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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