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辜某某故意伤害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辜某某故意伤害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玛某某故意伤害案)_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玛某某故意伤害案)_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故意伤害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故意伤害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副本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故意伤害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4日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_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王某某进行了赔付,且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洪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系自首。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了被害方谅解,且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依法可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