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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