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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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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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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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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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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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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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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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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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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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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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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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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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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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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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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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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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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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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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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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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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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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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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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方达成了谅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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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张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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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马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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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事故双方达成和解,张某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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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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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双方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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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事故双方达成和解,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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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严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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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事故双方达成和解,周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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