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0
尘埃
本院认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退还被害人钱款并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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