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琐事殴打他人,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后由其家人到派出所表示陈某甲随传随到,随后陈某甲收到派出所口头传话后到派出所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认定为自首。因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和被害人达成和解,没有社会危害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有关坚持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丁某乙、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轻情节,且再犯的社会危险性小、犯罪危害性小,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丁某乙、邹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持锄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初犯和被害人是同村居民,系邻里关系,因相邻农田水沟产生纠纷引发本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书面和解协议,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琐事引发纠纷和他人斗殴,致一人轻伤一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因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和被害人达成和解,没有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有关坚持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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