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以及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并且未按规定靠右通行,与对向的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单位认定为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刑事部分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判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查,原判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案件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如对刑事部分仍存异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7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涌新审判员 伍柄霖审判员 周永高 书记员: 李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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