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行为,案发后,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星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业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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