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李某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三天,刑期至2014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文海 审判员 王雪冰 审判员 李庆平 书记员:李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吴某某于次日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吴某某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吴某某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在春节假期期间自称为领导办事就将单位车辆开出,且连续多日将车辆停放在其居住小区由其个人使用,上诉人美方公司未对吴某某违规使用单位车辆的行为加以有效的监管和干预,在车辆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民事责任划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乙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就交通事故的赔偿与张某乙的法定代理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取得了张某乙法定代理人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不当操作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其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并履行完毕,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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