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10条之规定,可以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 :王涛 2021年1月8日 _ 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第9条之规定,可以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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