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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徐珊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珊珊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雇佣驾驶员党雄飞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致原告及车上乘员徐文智、刘磊、宋秀劳、王功岩、赵丹等受伤,车辆及车上物品损坏,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徐珊珊与党雄飞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该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作出,已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告的车辆损失102325元、支付徐文智、刘磊、宋秀劳、王功岩的费用10938元,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76454.28元(其中包括非医保用药77928.85元),提供了住院病案、医疗费单据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购买轮椅支出1100元、施救费1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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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宇与郭宏伟、李永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所引发的事故赔偿案件,交警部门根据事发经过及成因认定马小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永厚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秦宇无责任并无不妥,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是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委托鄂尔多斯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作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秦宇诉请医疗费34758.13元,根据原告秦宇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中的发票金额,本院确认其医疗费为34758.13元。故本院对此诉求予以支持。原告诉请住院伙食费760元,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并参照《201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诉请护理费1919元。原告所述住院期间由父母陪护,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在陪护期间产生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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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姚建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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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不认可也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综合原告伤情判断,该支出为原告的合理支出,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2、原告提供的证据陪护费发票一张及护理费收条一支,证明原告支出护理费4900元。被告对护理费收据不认可,认为不能证明护理费标准,陪护费1000元应当计算到护理费里,原告的护理费应以鉴定的护理期为准进行计算。本院认为原告的护理费支出有两张票据,其中2017年10月3日发票1000元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但另一支收据非正规发票,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原则,本院不予采信。 3、原告提供的证据收据6支,证明原告购买护理垫及中药共计支出1864元。被告认为该收据为非正规发票,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票据为非正式票据,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4、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费收据2支,证明原告支出复印费366元,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费用属于间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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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用语的含义,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在内蒙古众利惠农物流有限公司厂区内通行,发生事故,属于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操作规范的要求,驾驶机动车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应谨慎慢行,应按照”一停、二看、三通过”的驾驶规范要求,安全通过,不能与火车抢道。应提前在道口处留出一定的距离,及时刹车减速、减挡或者停车,然后向铁道两边仔细观察,确认铁路上确实没有火车将要开过来,再行通过。被告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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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永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乌海市永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邮政分公司的装修工程分包给姚伟并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被告乌海市永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姚伟之间构成建设分包合同关系。姚伟雇佣带领原告等人进行施工,并从收取的工程款中支付原告等人劳务报酬,姚伟与原告赵某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雇员赵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其本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姚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姚伟无相应资质,该工程属违法分包,故作为该工程发包人被告乌海市永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确定原告的损失有:1、医疗费5894元(已扣除姚伟支付的45000元);2、误工费20374元,原告误工损失自2014年11月24日事故发生日至伤残鉴定前一日2015年6月10日计198天,日给付标准参照2014年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建造业102.9元/天(375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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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广明诉被告李艳萍、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勘查现场、分清是非基础上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请求的医疗费34003.98元,有乌海市人民医院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日平均工资101.24元,从受伤之日计算至伤残意见作出前一日,共计12553.76元(101.24元*124天):护理费9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原告伤情为十级伤残,参照《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350元,结合原告年龄,伤残赔偿金计算为45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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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贺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贺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事故事故车辆无任何保险,故应对原告韩军胜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对于原告方主张的医疗费32806.5元,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原告共住院33天,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计算为33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未提供医疗机构需要加强营养的医嘱建议,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提供的证明不足以证实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收入减小损失,本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每日112元,从原告受伤之日计算至伤残鉴定作出前一日,计算为19600元(112元*175天)。护理费,本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护理行业日均工资113元计算,对于护理期限,原告住院33天,护理费计算为3729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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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某某与敖某某、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勘查现场、分清是非基础上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此次事故中,被告敖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因该车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原告方提供的票据,共支出医疗费用128180.77元。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虽然事故发生时原告已56岁,但不能以此认定原告不存在误工损失,原告方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收入减少具体情况,本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日均工资113.43元,对于误工时间,从原告受伤之日计算至伤残作出前一日,按122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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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小兵、强某某、唐姗姗、唐娇娇诉被告杨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乌某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勘查现场、分清是非基础上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此次事故中,被告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对原告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因该车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票据,原告唐姗姗医疗费用为574.6元,原告唐娇娇医疗费用为449.8元,原告强某某医疗费用为1553元,原告唐小兵医疗费用为7316.4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原告共住院45天,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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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宝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勘查现场、分清是非基础上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此次事故中,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对原告合理损失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经本院核实为:1、医疗费,依据原告提供的票据共计43052.41元;2、误工费,从原告受伤之日计算至伤残作出前一日,共计141天,原告主张15510元(110元*141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护理行业平均工资110元,结合原告住院时间39天,原告主张4290元,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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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新诉被告古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勘查现场、分清是非基础上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此次事故中,被告古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应当对原告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因其驾驶车辆投有交强险,故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合法有效票据,共计21333.3元。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方未提供证据证实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本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护理行业日均工资110元计算,原告住院28天,计算为308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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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平诉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丁某平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中,该起交通事故的经过及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原告丁某平与高苗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王某某作为高苗的雇主,应当依法根据责任比例对原告丁某平承担赔偿责任。因蒙C11315号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丁某平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被告王某某根据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支出经本院核实为:1、医疗费,原告丁某平两次在乌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23714.95元,乌海现代医院做CT花费532元,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花费53850.50元,门诊花费1357元,共计79454.45元;2、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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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诉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本案中,交警部门以现场情况调查不清为由,未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但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被告闫某驾驶蒙CJJ748号轿车与原告侯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了碰撞,现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据证实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根据公平原则,推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由于被告闫某驾驶的蒙CJJ748号轿车未投保交强险,而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投保交强险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故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首先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双方各担50%。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支出经本院核实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侯某某住院治疗花费17381.02元,门诊2973.78元,共计2035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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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郭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中,该起交通事故的经过及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蒙CY0411的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对原告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郭某某承担。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支出经本院核实为:1、医疗费,原告王某某在乌海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花费33908.68元、门诊费725.2元,救护车费50元,共计34683.88元,其他票据不符合规定不予认可。2、护理费,原告住院30天,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01.24元,共计3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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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在勘查现场、分清是非基础上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王某某因此次事故而产生的各项支出经本院核实为:1、医疗费,结合原告所提供证据,在乌海市人民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用3135.67元;2、精神抚慰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及原告伤残等级(十级),本院支持3000元;3、伤残赔偿金,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十级),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150元),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计算为46300元(23150元*20年*10%);4、误工费应为59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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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赵臻国、孙某、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杨某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中,该起交通事故的经过及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蒙CGC977号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对原告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赵臻国承担。原告杨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孙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本案中被告孙某不承担责任。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支出经本院核实为:1、医疗费,原告杨某某在乌海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花费30985.85元、门诊1385.69元,共计32371.54元,其他票据不符合规定不予认可。2、护理费,原告住院57天,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91.6元,共计5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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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杨某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中,该起交通事故的经过及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因蒙C19668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支出经本院核实为:1、医疗费,原告杨某某在乌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14898.45元,门诊花费2295元,共计17193.45元;2、伙食补助费,每天按40元,7天计算为280元;3、误工费,参照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制造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每天114元,110天计算为12540元;4、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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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勘查现场、分清是非基础上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核实为: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乌海市人民医院、乌海市蒙中医院医疗票据,医疗费共计14782.94元;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护理行业平均工资110元,结合原告住院时间,计算为1430元(110元*13天),对于出院后的护理费,其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3、交通费,结合原告提供的有效票据,本院支持155元;4、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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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存明诉被告郅慧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范存明在本次起诉中要求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依据的是乌海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关于原告伤情属于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现根据内蒙古中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原告范存明伤情未达到伤残等级,故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2013年1月19日至2013年7月19日的误工费,因我院(2013)乌勃民一初字第02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对其2013年1月18日至2013年4月18日的误工费作出判决,对于2013年4月18日以后的误工费,现因原告伤情未达到伤残等级,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范存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原告范存明承担。(此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范存明在本次起诉中要求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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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生诉被告常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勘查现场、分清是非基础上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经本院核实如下:1、医疗费,原告在乌海市人民医院第一次住院花费72015.29元,第二次住院花费7081元,门诊共花费6171.23元、外购药品2712.5元,共计87980.02元;2、护理费,原告从第一次住院入院时间至第二次住院出院时间共计59天,按2人护理计算,对于出院后的护理期限,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结合原告伤情及年龄,对出院后的护理期限酌情认定为120天,一人护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每天101.24元,计算为24095.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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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与刘某某、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与刘某某、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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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孙某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损失有鉴定意见及鉴定机构收费票据予以佐证,且该等损失系由本案事故所造成,故上诉人李某提出不应由其承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范围应为提供劳务者孙某因从事雇佣活动遭受的损失及该损失在雇主、雇员之间如何分担的问题,关于车辆报废的损失问题,上诉人李某在一审未提出反诉,故其要求孙某承担车辆报废损失的上诉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另案提起诉讼解决。综上所述,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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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与邢某1、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号小型普通客车按规定停放在路基上的停车位,处于未发动停驶状态。该车并未主动介入到此次交通事故中。该车的出现并不构成此次交通事故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上诉人要求其投保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有关诉讼费及补课费分担的上诉理由则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其可以另案处理,本院不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08.7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董佩兰审判员高美兰审判员田浩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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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与张文臣、乌海市锦泰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文臣左脚被投保于太平洋财险乌海支公司的铲车轧伤,依照该肇事铲车所投保的《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附加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应认定张文臣系前述险种约定的第三者,故一审法院按照《附加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中相关条款判令太平洋财险乌海支公司承担责任不当,应予纠正。至于太平洋财险乌海支公司主张张文臣系锦泰公司雇员,根据责任免除条款“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雇员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约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太平洋财险乌海支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加重对方责任,否则该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锦泰公司就案涉车辆已投保《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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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陈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及其他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蒙CFC656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与道路西侧桥头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原告刘某某受伤,被告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陈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某、杨某某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对肇事车辆管理不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原告主张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2012)石大刑初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将陈某某与杨某某、杨某某赔偿责任按照70%和30%的比例予以划分,且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发生法律效力,故理应按照70%和30%的比例划分责任,即被告陈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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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白某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乌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肇事车辆“蒙C20713”轿车在被告大地财险乌某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有效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由被告平安财险乌海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被告白某柱予以合理赔偿。原告石某某可得赔偿具体确认如下:一、医疗费,五原县李四骨科医疗收据两张共计2278元,系手填且非正规发票予以剔除,共产生医疗费191773.05元。应由被告大地财险乌某支公司赔偿10000元,被告白某柱赔偿181773.05元;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为一人。本院确定原告的护理人员为一人,护理费计算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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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平上诉杨某为、杨某为上诉虎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虎平以实际月工资6000元计算误工费,因双方的雇佣关系不到两个月,且上诉人虎平在一、二审均未提供其最近平均收入状况的证据,故原审参照“交通运输业”47917元/年计算并无不妥;上诉人请求后续治疗费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杨某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在二审提出的,本院不予支持。承担责任方面,虎平在本次事故中有无过错,经查,虎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虎平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属重大过失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应当减轻杨某为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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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马某某、张建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首先由承保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上述赔偿额仍不足的依当事人过错责任大小分担。本案中,事故虽发生于2015年,但起诉于2016年,按照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时间计算,故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标准按照2016年度的标准计算。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应当一次性给付,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害,故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合法,予以支持,但因毁容轻度无碍大样,故酌情支持3000元。关于误工费,顾名思义误工费是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住院治疗导致实际收入减少也未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故该请求不予支持。因未有明确的医嘱且宁夏中德皮肤病医院的门诊病历未加盖公章,故后续治疗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中德皮肤病医院的医疗费票据未提供相应的诊断等予以佐证,但因属于整容费用,故酌情支持3000元。住院病历中并未有医嘱证明原告需要加强营养,故营养费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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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冯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案中予以采信,因被告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方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对于原告方主张经本院核实为:1、医疗费,根据原告方提供的乌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收费收据,原告方主张的28433.70元符合法律规定。复查费132元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原告误工时间从受伤之日2016年3月18日计算至伤残作出前一日2016年7月17日,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建筑行业日均工资112元,计算为12544元(121天*112元)。3、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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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诉赵臻国、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候满红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中,该起交通事故的经过及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蒙CGC977号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对原告候满红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赵臻国承担。原告候满红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孙宏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本案中被告孙宏不承担责任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支出经本院核实为:1、医疗费,原告候满红在乌海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花费19325.79元,门诊5423.2元,共计24748.99元。2、护理费,原告住院25天,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91.6元,共计2290元。3、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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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蔺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为被告蔺某帮工时受伤,被告蔺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费用分析如下:1、医疗费,根据相关票据,本院确认为8793.0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支持440元(40元/天×11天);3、护理费,原告住院时间为11天,参照《201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101元/天,计算为1111元;4、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受伤后收入的实际减少情况,参照《201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建筑行业日平均工资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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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恒洁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徐新民、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张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徐新民系农村居民,其伤残赔偿金应按2013年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生活纯收入标准7611元/年计算,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认定赔偿数额错误的主张,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的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均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计算。且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徐新民系在乌海打工期间,而非在农村务农,原审判决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徐新民伤残赔偿金正确。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称按我国(GBL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计算,被上诉人徐新民三个十级伤残等级,伤残附加指数应为14%,其应获得的伤残赔偿金为21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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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旺喜、陈某某与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随旺喜因交通事故全责致车上人员赵某某受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上诉人赵某某由乌海市乌达区中心医院转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治疗是其自行选择医疗机构的结果,被上诉人作为被侵权人及病人,有权利选择医疗机构及医疗手段,从而更好地恢复身体机能。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转院治疗扩大了损失,但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扩大损失的项目及数额,且被上诉人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治疗期间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属实际损失,故上诉人作为侵权人应予赔偿。乌海市乌达区中心医院及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的病历及疾病诊断证明中均未记载被上诉人赵某某颈部损伤的诊断结果,且鉴定意见中也未对颈部损伤作出鉴定结论,被上诉人无法有效证明其颈部损伤与交通事故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在乌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颈部损伤的医疗费及相关护理和伙食补助费应予以核减。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未出具被上诉人出院后需予以护理的医嘱证明,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出院后30天的护理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核减。应核减的项目及数额具体为:乌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医疗费2744.97元,住院五天的护理费550元(110.27元×5天),住院五天伙食补助费500元(100×5),出院后30天护理费3300元(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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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与张某某、孟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提出误工费用不予支持,理由是被上诉人张某某为退休人员,享受退休工资待遇,并未产生误工费。护理期、营养期的天数计算有误。经查证,被上诉人张某某虽然系退休人员,享受退休工资,但并不影响张某某具有劳动能力,其被雇佣当保姆,每月亦有收入,二审对其被雇佣当保姆的证明已进行了查证,情况属实,且被上诉人张某某鉴定为十级伤残,期间丧失劳动能力,故丧失劳动能力期间的误工费应予以支持。原审认定的护理期、营养期均把住院期间的天数综合在一起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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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有诉刘淑亮、禄某某运输公司、太平洋财保大同支公司、太平洋财保包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7、8被告方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6被告太平洋财保大同支公司、太平洋财保包头支公司有异议,认为住宿费、交通费票据不合法,应予酌情考虑,故本院对原告证据5、6部分予以采信。被告刘淑亮提供的证据原告方无异议,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禄某某运输公司提供的证据1、2原告及其余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其效力予以采信。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司法鉴定中心内鄂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5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质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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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大江与白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叶大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又因涉案宁AX**号车在人保财险惠某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就叶大江的损失,人保财险惠某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由叶大江承担30%的责任。叶大江主张的医疗费,结合叶大江及白某某提交的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金额为51653.26元,因叶大江主张50550元,故医疗费本院予以支持50550元。叶大江主张的误工费53610元,结合其提交的证据,误工费本院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故误工费为55694.83元[8935元÷30天×187天20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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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马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张某身体受伤,被告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对原告所受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损失的认定问题: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单据、住院发票和诊断证明等认定,为7767.43元,原告请求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护理费,原告住院病历医嘱要求住院期间陪护一人,未要求出院陪护,且原告未鉴定出院后需要护理依赖,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规定,护理费为2127.2元(38820元÷365天×20天),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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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某某、宁夏天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肇事车辆“宁B22311”的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有效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以外的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由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刘某某的雇主被告宁夏天某运输公司赔偿,被告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杨某某赔偿项目确认如下:医疗费计36375.76元,门诊费517元,合计36892.76元。有治疗票据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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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某某、宁夏天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肇事车辆“宁B22311”的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有效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以外的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由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刘某某的雇主被告宁夏天某运输公司赔偿,被告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杨某某赔偿项目确认如下:医疗费计36375.76元,门诊费517元,合计36892.76元。有治疗票据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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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某某、宁夏天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肇事车辆“宁B22311”的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有效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以外的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由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刘某某的雇主被告宁夏天某运输公司赔偿,被告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杨某某赔偿项目确认如下:医疗费计36375.76元,门诊费517元,合计36892.76元。有治疗票据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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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某某、宁夏天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肇事车辆“宁B22311”的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有效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以外的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由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刘某某的雇主被告宁夏天某运输公司赔偿,被告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杨某某赔偿项目确认如下:医疗费计36375.76元,门诊费517元,合计36892.76元。有治疗票据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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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某某、宁夏天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肇事车辆“宁B22311”的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有效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以外的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由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刘某某的雇主被告宁夏天某运输公司赔偿,被告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杨某某赔偿项目确认如下:医疗费计36375.76元,门诊费517元,合计36892.76元。有治疗票据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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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某某、宁夏天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肇事车辆“宁B22311”的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有效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以外的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由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刘某某的雇主被告宁夏天某运输公司赔偿,被告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杨某某赔偿项目确认如下:医疗费计36375.76元,门诊费517元,合计36892.76元。有治疗票据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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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某某、宁夏天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肇事车辆“宁B22311”的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有效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以外的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由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刘某某的雇主被告宁夏天某运输公司赔偿,被告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杨某某赔偿项目确认如下:医疗费计36375.76元,门诊费517元,合计36892.76元。有治疗票据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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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某某、宁夏天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肇事车辆“宁B22311”的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有效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以外的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由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刘某某的雇主被告宁夏天某运输公司赔偿,被告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杨某某赔偿项目确认如下:医疗费计36375.76元,门诊费517元,合计36892.76元。有治疗票据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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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孙永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被告联合财险乌海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对原告许某的损害进行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孙永光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负有的责任进行赔付。被告联合财险乌海支公司在实际向原告赔偿后可向被告孙永光主张追偿权。营养费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病历复印费70元,本院予以考虑。鉴定费用的申请,因其中有损害程度鉴定费用,该费用与本案的赔偿没有直接关系,故本院对该项不予考虑,对伤残等级鉴定费用1200元予以考虑。原告许某的赔偿情况,具体确认如下:医疗费,原告实际支出医疗费46787.32元,扣除被告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原告支出医疗费36787.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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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肇事车辆”×××”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乌海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有效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先由被告人保财险乌海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经本院依法先行调解,被告人保财险乌海分公司已经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足额赔偿。不足部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适当多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内容,本院再酌定由被告徐某某按照55%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周某可得赔偿具体确认如下:1.医疗费。共产生医疗费174204.14元(172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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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朱某某、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东大洋公司、被告人寿财险乌海公司承认原告陈秋月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陈秋月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对原告陈秋月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68285.05元,系原告实际发生,被告人寿财险乌海公司辩称按国家医保规定核对相应的损失,但该被告在法庭规定的期间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辩称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68285.05元予以确认;2、后续治疗费8000元,被告东大洋公司、人寿财险乌海公司均对此有异议,本院认为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此已经有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8000元的鉴定意见,二被告对此鉴定并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对此后续治疗费确8000元予以确认;3、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50元/天×9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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