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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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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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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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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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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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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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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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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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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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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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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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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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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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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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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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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巴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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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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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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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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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甲不起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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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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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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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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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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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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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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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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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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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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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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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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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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