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委托他人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乌拉特中旗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高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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