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具备以下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投放鱼苗恢复生态;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具备以下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已投放鱼苗以尽力恢复生态;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具备以下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自愿投放鱼苗恢复生态;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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