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具备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在接公安机关要求配合调查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其得其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2、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乙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其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接公安机关要求配合调查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2.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3.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2.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2.已赔偿被害人,取得其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不起诉。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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