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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明知他人销售的财物是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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