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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以逃避的方法拖欠工人工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具备以下情节:坦白;赔付工人工资,取得工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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