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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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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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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已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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