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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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