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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的坦白,可从轻处罚,立案前主动退赔,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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