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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非法经营罪)(公开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非法经营罪)(公开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上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