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仪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刘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齐某某的酒精含量较低,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较轻,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包某某的酒精含量较低,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较轻,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曾某某酒精含量较低,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酒精含量较低,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苏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不高(88.66mg/100ml),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从重法定情节,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当免于刑事处罚,秉着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