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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吕某某)(公开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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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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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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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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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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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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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孔某某为了使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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