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