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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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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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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系乌兰察布**医院单位合同诈骗罪从犯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刘某甲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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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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