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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乌某某寻衅滋事案)_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寻衅滋事案)_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寻衅滋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