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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张某某等与崔某某、吉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崔某某驾驶冀D×××××、冀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致郭朋军死亡,被告崔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失,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吉某某作为被告崔某某的雇主,应依法应予赔偿,被告崔某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崔某某与原告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并已一次性赔付原告29000元,应相应减轻被告吉某某的赔偿责任。原告在诉讼中,基于与被告崔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而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诉讼,属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肇事车辆系被告吉某某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被告冀东汽车运销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双方签订有《分期付款车辆所有权保留登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冀东汽车运销公司不干涉被告吉某某合法经营权利,故肇事车辆虽登记在被告冀东汽车运销公司名下,但该车已交付被告吉某某使用经营,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为挂靠,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冀东汽车运销公司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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