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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人民检察院与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护受害人的干扰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辩护意见,因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二0一九年八月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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