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缪某某系初犯、偶犯,所盗树木价值刚达立案标准,缪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缪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吴某某沟通,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吴某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笑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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