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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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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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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炅某某盗窃案)_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炅某某盗窃案)_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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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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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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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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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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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孟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孟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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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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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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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盗窃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的情节,并且取得被害人叶某某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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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乙盗窃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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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盗窃数额相对较小,涉案赃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并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到案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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