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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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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罗某乙等四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罗某乙等四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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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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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开设赌场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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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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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杨某某等四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杨某某等四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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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乙、杨某某等四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乙、杨某某等四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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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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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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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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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开设赌场案)_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且患有精神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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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梁某某等四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涉案款项由武义县公安局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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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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