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事故发生后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相关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杜某甲在本案中系过失犯罪,且具有自首、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案发后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被交警带至交警大队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孟某甲系初次犯罪,有悔罪表现,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表示不追究孟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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