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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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坦白情节,积极修复社会公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喻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修复受损公益并取得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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