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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对受损地块进行复垦并全部恢复种植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此页无正文)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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