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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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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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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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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自军)(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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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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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高某)(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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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王某甲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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