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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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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桑某某)(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桑某某)(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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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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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韩某某)(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韩某某)(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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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故意伤害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故意伤害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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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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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汪某某)(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汪某某)(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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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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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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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王太平)(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王太平)(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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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认罪认罚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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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双方已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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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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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现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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