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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秦某某)(公开版)_青海省久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故意击打被害人索某某头部,致使被害人索某某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具有悔罪表现,也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向被害人调解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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