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宫效伟提交的白兰氏馥莓饮(50毫升*6)1盒及相应的销售小票,证明其从屈臣氏三十分店购买了过期食品。屈臣氏三十分店主张上述产品可能并非从其处购买,但其在销售货物的购物小票记载的信息未能明确指向特定的食品,其亦无法提交宫效伟购物当日的销售记录,故可认定宫效伟与屈臣氏之间成立以涉诉食品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关系。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应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推定其存在“明知”,属于明知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虽然宫效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该食品产生了人身损害,但上述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故宫效伟要求经营者退还购物款并进行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阅读更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京0105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时点·新坐标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时点·新坐标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议》。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龙洋公司系北京市朝阳区时点·新坐标小区业主,其提出撤销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龙洋公司对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上述法律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的程序合法性提出质疑,并履行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刑事部分的判决无错误,但附带民事赔偿数额的认定有误,故原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应予以撤销,并依法改判。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义华、温国红合理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均应予以支持。根据事故双方的违章情节和责任认定书,本院对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主体应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比例确定为70%与30%。因负次要责任的肇事车辆辽B332**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强制保险,故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义华、温国红的合理经济损失与在此次事故中的另两名被害人万俊芳、万业芳的合理经济损失(本院另案处理)按比例优先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义华、温国红合理经济损失的剩余部分的70%由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某某予以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义华、温国红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义华、温国红关于交通费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其应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其未能提供实际发生额的正式票据等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五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周xx负事故主要责任、宋xx负事故次要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即原告周xx作为被侵权人的人身受到侵害,有权请求侵权人被告宋xx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告宋xx作为晋HS0903“福田”牌轻型货车的所有人即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予以赔偿。故原告主张被告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先行赔付医药费10000元,予以支持;主张赔偿财产损失费2000元,因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总数中没有财产损失费,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因其治疗与交通事故致伤无关的疾病支出的费用应予剔除,被告对此辩称予以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因原审被告人王某2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刘某4、刘某5、刘某6、刘某7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依法赔偿。原审被告人王某2应与其雇主即上诉人栗某,以及作为肇事车挂靠公司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丰华运输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新绛保险公司作为承保肇事车的×××牵引车交强险及×××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对刘某2等5人因本起事故所遭受的物质损失283436元,应首先在承保肇事车牵引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不足部分173436元,由新绛保险公司在承保肇事车挂车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王某2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予以赔偿。虽然王某2、栗某与丰华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新绛保险公司在承保肇事车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已能够足额赔付刘某2等5人的物质损失,故王某2、栗某与丰华运输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刘某2等5人对栗某预付的2万元赔偿款应予返还。关于本案应以农村居民还是以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问题,经查,原判决根据被害人系农村居民的基本身份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死亡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的规定,根据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晋公交管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