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沙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和某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钥匙1把、人民币5500元移送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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