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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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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和某某交通肇事案)_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和某某交通肇事案)_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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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赵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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