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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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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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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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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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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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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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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公开版)_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公开版)_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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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阙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阙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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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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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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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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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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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两部手机由龙泉市公安局依法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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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甲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两部华为手机由龙泉市公安局依法发还被不起诉人,其他扣押在案的银行卡等物品予以没收,由龙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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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向龙泉市公安局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予以没收,由龙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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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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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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