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从轻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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