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麻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尽到管理监督职责,因而发生致两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尽到管理监督职责,因而发生致两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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