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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应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应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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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林某乙等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林某乙等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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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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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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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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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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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罪认罚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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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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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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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厉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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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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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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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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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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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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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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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蓝海青)(公开版)_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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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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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1、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理;2、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不起诉人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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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余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周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愿意认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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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泉市人民法院起诉。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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