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丽水恒诚建材有限公司)(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丽水恒诚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单位丽水恒诚建材有限公司系因开展业务需要,为推广公司合法业务经营活动,而非法获取业主信息,在推广业务过程中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丽水恒诚建材有限公司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工具U盘一部、BYSUO电脑主机一部、联想电脑一部、苹果电脑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因开展公司合法业务需要,而非法获取、提供业主信息,在推广业务过程中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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